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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站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有哪些???
加气站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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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站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有哪些???

做好加气站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加气站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安全设备的配置是不够的,还必须根据加气站的特点,结合石化行业关于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办法和各项操作规程,并落实到岗、到人,严格执行,以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加气站安全管理措施除加油站安全管理措施外有以下特点。
一、建立防火、防爆和防泄漏制度
(1)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专人管理,把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在加气站经营过程中不能存有一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2)’根据加气站实际,科学合理地制订适应加气站的各岗位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3)强化员工的安全教育,包括气体燃料知识的学习,树立安全观念,增强安全意识。
二、强化明火管理制度,严防火种进入
俗话说“水火无情”,液化石油气(LPG)站和天然气(CNG)站的“火”更无情,因火灾爆炸造成损失和危害比其他行业都大。一般物质火灾,蔓延和扩展的速度相对较慢,在发生的初期,范围较小,扑灭比较容易。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火灾蔓延和扩展速度及快,其火焰速度达2000m/s。以上,且难以扑灭,特别是爆炸事故,一旦发生,将立即造成重大灾害。加强明火管理,严防火种的进入是加气站安全管理的一项首要措施,具体应做好以下几点。
(1)加气站内应在醒目位置设立“严禁烟火”等警戒标语和标牌。操作和维修设备时,应采用防爆工具。
(2)进入站内的汽车车速不得超过5km/h。禁止拖拉机、电瓶车、摩托车和畜力车等进入站内。
三、接卸气作业安全管理
(1)认真查验送货单据,核对品名、数量、质量化验和进气储罐位号,严禁腐蚀介质超标的气体卸入储罐。
(2)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卸气作业。
(3)送汽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熄火,并将车钥匙交操作员暂时保管。 (4)接卸气时,须先接静电接地线,确认气、液相软管上截止阀(球阀)处于关闭状态,再连接卸气管。槽车卸液设备应由送气方操作。
(5)卸气期间,操作员必须监护现场,随时检查压力、温度和液位。LPG储气罐液量不得超过储气罐容积的85%。CNG储气罐的压力不得超过25MPa。 (6)操作员应监督送气司机离开送气车辆,但不得远离作业现场,不得清扫、维修车辆。
(7)卸气结束后,由操作员拆卸输气管、静电接地线,检查无误后,将车钥匙交司机,送汽车辆方可启动,离开现场。
四、加气作业安全管理
(1)作业时,每台加气机应有一名操作人员,但一人不能同时操作两把加气枪作业。
(2)操作人员应站在侧面引导车辆进站,汽车应停在有明显标识的指定位置,保持与加气机lm以上距离。
(3)汽车停稳后,操作员应监督司机拉紧手刹,引擎熄火,取下钥匙,离开驾驶室。夜间应关闭车灯。
(4)加气前,操作员应对车辆的储气瓶仪表、阀门管道进行安全检查,查看其是否在使用期限内。
(5)潜液泵在出液管路和回流管路的阀门全部打开后,方可启动。潜液泵旁通管路上的调节阀(或安全回流阀)不得关闭。
(6)作业时加气胶(软)管不得交*或饶过其他设备。
(7)LPG储气瓶内部压力过高无法加气时,应连接气相回流管泄压,不得现场放空排气;CNG放空时,枪口严禁对准人。
(8)加气过程中,应注意监视加气机计量仪表及车辆的储气瓶的液位或压力是否正常。
(9)加气期间,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严禁让非操作人员代为操作,严禁非操作人员自己主动充装。
(10)加气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如车辆或设备泄漏)应立即停止作业。 (11)加气结束,关闭加气枪、车辆储气瓶阀、加气管阀,卸下加气枪,盖好加气口保护盖,核准加气数量,并确认无漏气现象后,方可容许司机启动车辆。 (12)接卸气、加气作业期间,安全员应定时巡检储气罐的运行参数,储气罐液位低于20%时应停止潜液泵的运行并停止加气作业。
(13)加气站严禁为无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证的汽车储气瓶加气;严禁为汽车储气瓶以外的任何燃气装置、气瓶加气。 五、加气安全操作规程
(1)加气员必须具备LPG(或CNG)知识及消防知识,并应持证上岗。 (2)加气车辆定位后,加气员检查发动机是否熄火、手刹是否刹住。 (3)对改装车辆,加气前,加气员应要求驾驶员打开车辆后盖,检查容器是否在使用期内以及贴有规定的标签。通过看、听、嗅等方法检验容器的液面计、阀门、配管是否有气体泄漏或出现其他异常情况。对非改装车辆,应要求驾驶员配合做好上述工作。
(4)加气员经过检查将加气枪与车辆加气口连接,确认牢*。严禁加气管交*和缠绕在其他设备上。
(5)加气员在加气时要观察流量及容器的标尺,LPG加气量最大不得超过汽车储罐容器容积的85%或规定的红线;CNG加气量不得超过20MPa。
(6)加气作业中,加气员严禁将加气枪交给顾客操作,禁止一人操作两把加气枪,不得擅自离开正在加气的车辆。
(7)加气员应监督驾驶员不能使用毛刷清洁车辆或打开发动机前盖维修车辆。
(8)加气过程中发生气体严重泄漏时,加气员应立即关闭车辆气瓶阀,同时按下现场紧急关闭按钮,把气体泄漏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9)加气结束后,卸下并正确放置好加气枪。
(10)加气必须分车进行,各车之间不得连码加气。在加气区域禁止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
(11)加气站如遇有严重电闪雷击天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加气站周围发生不能保障加气站安全和正常工作的事件,应暂停加气作业。
六、接卸气安全操作规程
(1)专人负责监护整个卸液过程。
(2)引导槽车到指定位置后,由专人检查车辆的手刹、排气管防火罩等设备等是否完好,车辆是否挂挡,并检查出具的气体质量保证书(LPG应符合SY7548—1998的质量要求)。
(3)检查储罐及槽车的温度、压力、液位是否在正常值内,一次仪表与二次仪表读数是否一致,并根据液位显示测算进液数量。
(4)检查气、液相软管是否完好及其截止阀是否关闭,接地线接地是否良好。
(5)完成全部检查及手续后,由槽车押运员接装气、液相软管,并告知预测进液数。
(6)软管接装完毕后,打开卸液管上的气、液管接口上的截止阀,再启动电动按钮。
(7)槽车司机接到指令后方可启动卸液泵,严格控制卸液泵的压力在规定的压力范围内。
(8)检查一次仪表读数,当读数大于等于80%时应立即停止卸液泵工作。 (9)停泵后,应先关闭槽车上的截止阀,然后由专人负责关闭气、液相软管上的截止阀,切断电源,并将卸液软管复位。
(10)卸液结束,应在检查一、二次仪表读数是否一致,做好记录,并根据卸液前和卸液后的仪表读数计算实收量,确认与送液单相符方可签收。 (11)卸液过程中若发生泄漏,应立即按下紧急关闭按钮,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2)加气站如遇有电闪雷击、卸液设备发生故障、加气站周围发生不能保障加气站安全和正常工作的事件时应暂停卸液。 七、应急措施
为了切实做好“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工作,确保加气站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并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突然事件,应制订应急措施。

一般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得少于几小时
提示:

一般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得少于几小时

一般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得少于12学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关于安全生产教育的其他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几次安全教育,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多少学时?
提示:

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几次安全教育,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多少学时?

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2学时;但对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扩展资料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